【核心提示】
旅游行程中能不能安排购物,成为《旅游法》发布后不少旅行团最纠结的事情。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条款进行解读,明确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中购物需协商并签合同
《旅游法》刚实施时,不少旅行社对于指定购物以及安排自费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在一些出境游的过程中,不少游客由于不会外语,无法自行在境外购物,出现和导游发生矛盾并投诉的情况。
国家旅游局表示,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付费项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国家旅游局解读“指定购物”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价格或者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提供旅游服务,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应认定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
“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据法制晚报)
【三点追问】
1、“公认合理价格”如何判定?
不过,对于国家旅游局提出的4条要求,游客对“业内公认合理价格”、“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仍然有些疑惑。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业内人士。
业内公认合理价格’从字面上很容易理解,但诉诸法律却很难。”国旅江苏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吴军表示,“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该如何界定,目前并没有具体说法。“可以理解为不能比同行业报价低太多。”不过,吴军表示,一旦旅行社受到起诉,法院是无法根据这条来进行判定的。
2、春节出游价格会受影响吗?
目前,正是年底及春节出游的报名高峰,一些消费者认为,既然可以在一定的前提下“指定购物”,此次国家旅游局下发的通知是否可以使得目前高涨的出游价格“降降温”?
业内人士表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以往的指定购物都是通过“回扣”、“佣金”等方式摊平出游价格,让游客“看上去”更加便宜。
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虽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指定购物,但同时规定旅行社不能以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所以价格仍然会维持现状。
不过,对于游客希望前往的不是针对中国旅游团的当地一些大型商业街区,旅行社会更加配合,满足游客的需求。
3 、指定购物出现问题谁负责?
如果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最后却出现问题,购物需要退货,该由谁负责?有业内人士表示,只要是签订合同的指定购物,无论是游客主动要求还是导游安排,物品出现问题都要由旅行社负责后续事宜。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如果物品出现问题,可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那么,导游带游客到指定购物场所购物后能否拿到一定的回扣呢?业内人士表示,导游和旅行社不得通过组织游客购物拿回扣,即便是合理范围内的回扣提成也是不允许的。
【旅游部门】
政策解读或将助推春节游
昨日,记者咨询了市旅游主管部门。相关人士认为,此次通知可看作是行业内针对《旅游法》的首个解读,有利于旅游业统一执行操作。
“《旅游法》实施后,我们没有接到一起关于购物方面的投诉。”市旅游局质监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相反却有不少游客反映,在旅游行程中没有一处购物场所,这让他们很头疼。
对方表示,其实《旅游法》出台后,针对第35条相关条款,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委员在解读时曾表示,旅行社组织游客进购物场所必须符合五个条件:购物场所对大众公开、价格透明且与其他社会购物场所一致、旅行社与导游(或领队、司机)不得有强迫行为、旅行社与导游(或领队、司机)不能拿任何回扣、游客购买的物品售后服务有保障。当然,还必须征得游客同意。
“关键在于购物环节不能有强迫行为,导游领队或旅行社不能拿任何回扣,而非完全不允许购物。”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今年国庆黄金周因为政策不明朗,购物并不火爆,预计这个最新解读对春节出游市场会有刺激作用。”
记者 居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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