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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资讯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典型案例的通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1/9 11:25:49    访问次数:2710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典型案例的通报
 
旅办发[201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旅游行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旅游执法和旅游市场治理整顿,旅游主管部门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现将从各地处理的案件中,选取六个较典型的案例予以通报,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明法"的作用。
 
 
    总体看,六个案例的处理以不合理低价为主要线索,以擅自变更行程、指定购物场所购物收取回扣等违法行为为主要突破口,抓住了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其中:海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对旅行社、导游变相诱导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上海市和珠海市的行政处罚规范、完整,认定了案件事实,列明了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四川省不但对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还将购物场所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移送工商、物价、食药监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充分发挥了多部门联动处理旅游违法行为的作用。
 
 
    (一)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被处罚案
 
 
    【案由】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于2013年10月22日在新民晚报刊登“韩国好客山东-A车、客轮串线游日照、韩国首尔豪华客轮6日游1980元/人”广告。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和上海市旅游局以游客身份电话咨询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总部,未获明确答复,怀疑该营业部超范围经营,并涉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调查经过】根据新民晚报的线索,国家旅游局暗访组会同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于10月24日对该营业部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了6份已签订的旅游合同,和要求游客签字表示自愿前往韩国当地5家购物场所的补充合同。
    据调查,该营业部在未取得总部授权情况下以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与山东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接待协议。案发后,该营业部已作出退团处理。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事后积极整改,关停虹桥路营业部,并向文化执法总队和上海市旅游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处理】因该团尚未出团,无法查证是否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不予认定为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上海华夏国际旅行社虹桥营业部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其处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十万元。
 
 
    (二)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被处罚案
 
 
    【案由】2013年10月,国家旅游局组织暗访组,对湖南旅游市场进行了暗访。暗访组报团参加长沙到张家界、凤凰四日三晚游。随团暗访中,地接社“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导游带领旅游团前往多处购物店购物,并擅自减少了旅游景点,暗访组向湖南省旅游局提供了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处理】经湖南省旅游局调查,“湖南财信环球国旅张家界分公司”存在指定购物点、擅自变更行程等违法违规问题,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湖南省旅游局拟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对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给予停业整顿两个月,处以罚款六万元。
 
 
    (三)武当山游散拼经济团违规经营被处罚案
 
 
    【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武当山汽车两日游,发现合同中未注明地接社信息;地接人员未佩戴正规导游证;行程延误后,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南岩官景区中的主要景点未参观;武当山景区琼台中观讲解员以送平安符、盖平安印为借口,诱导游客烧高价祈福香和莲花灯。经查,该团为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散拼经济团,地接社为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地接人员为地接社安排的景区讲解员。    .
    【处理】武汉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和第六十条,拟对湖北省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五千元,并责令该社立即整改。同时要求其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向游客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武当山康泰旅行社处以罚款三万元;对该社安排的讲解员处以罚款一万元,暂扣景点讲解员证。
    十堰市旅游局将琼台中观内涉及经营性项目的情况,转武当山特区管委会进行统一清理整顿,并责成文物宗教局、景区管理局进行严格管理。
 
 
    (四)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被处罚案
 
 
    【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发现广东珠海泰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口岸营业部店内广告及宣传单均有“港澳游”字样,且2013年10月21日为2名游客提供了出境游服务,经查该咎在并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且未办理完备的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游业务的手续情况下,开展出境旅游的宣传、招徕等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珠海市文体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五万元,责令停业整顿十天;对直接负责人陈楚丰处以罚款五千元。
 
 
    (五)旅游社擅自转团、变更行程、诱导购物被处罚案
 
 
    【案由】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在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金牛顺风分社报名参团,签订了“九寨沟、黄龙三日汽车金钻纯玩团”旅游合同,附有行程单(列有三个赠送的自费项目),团费为每人900元。三天的行程中,该团存在诱导购物、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该社还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委托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
    【处理】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对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四川雁南飞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十二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决定;对导游张某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多次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拟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处两千元罚款;对川主寺镇五彩九顺超市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当地工商、物价、食药监局已立案调查,并对所售药品已经进行了登记和暂扣,对商品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店铺的情形,当地物价局已要求其下调商品价格。
 
 
    (六)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诱导游客参加自费旅游项目案
 
 
    【案由】2013年lO月24日至28日期间,国家旅游局暗访组参加由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4天3晚海口散拼旅游团,价格为950元/人。游览过程中导游极力推荐、诱导游客观看兴隆红艺人表演和参加夜游三亚湾等自费项目。最后,该团38人中有9人观看红艺人表演,15人参加夜游三亚湾,并全部签订了书面意见书。据调查,夜游三亚湾项目的散客票价为165元/人,游客按此价格交给导游费用,而导游实际支付给夜游三亚湾售票口100元/人。
    【处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海南远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三万元。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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